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1.目的
國有博物館承擔著征集收藏、科學管理和妥善保護藏品的重要任務,要求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省直博物館藏品征集經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體系基礎上,結合我館實際,制訂《中國絲綢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具體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據(jù)辦館宗旨、任務、現(xiàn)狀和發(fā)展需要,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調撥、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業(yè)務活動。
第二條 藏品征集工作必須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的原則,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經常性的征集工作。凡具有收藏保存價值、適合陳列展覽需要或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和資料等均在征集之列。
第三條 由館領導班子成員、保管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本館藏品征集工作規(guī)劃,審批藏品征集年度計劃及文物征集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條 由陳列保管部作為本館藏品征集的職能部門,負責提出藏品征集工作規(guī)劃,藏品征集年度計劃及文物征集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第五條 設立中國絲綢博物館藏品征集小組,其成員承擔征集核心工作,必須熟悉有關政策法規(guī)、遵守紀律、認真負責、吃苦耐勞、廉潔奉公、依法辦事,熟悉本館藏品情況,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鑒定能力,能夠處理日常征集事務,根據(jù)本館藏品情況,按照征集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完成征集任務。
第六條 設立中國絲綢博物館藏品征集鑒定專家?guī)?,負責藏品征集過程中的鑒定、評估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依據(jù)擬征藏品的不同性質與類別,在專家?guī)?/span>選擇相關領域專家開展工作,以確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確、穩(wěn)妥運行。如該批藏品在專家?guī)熘袥]有足夠相應合適專家,可由領導小組臨時商定另請專家開展工作。
第七條 藏品征集一般情況下必須有2人或2人以上進行,特殊情況下并報征集領導工作小組同意可由1人征集,但總價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同一批次征集品總價1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萬元),必須由3名征集工作人員實施征集工作;同一批次征集品總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藏品,必須由3名或以上的征集工作人員實施征集工作。每批征集均應有征集小組成員在場,但所有本館在崗員工均可作為當事人配合藏品征集。特殊情況下并經征集領導工作小組同意,可以委托相關專家配合征集。
第八條 藏品征集的審批權限為:每批次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經征集人員所在部門主任同意進行征集;每批次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經分管領導同意才能征集;每批次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經法人代表同意才能征集;每批次在10萬元以上的,經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才能征集。有關審批決定須形成書面材料,集體研究應附會議紀要。
第九條 凡需購買的藏品在報批時要按以下要求提交專家書面意見:每批次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藏品,必須有1名入庫專家鑒定;每批次金額在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藏品,必須有2名入庫專家鑒定;每批次金額在30萬元以上藏品,必須有3名或以上入庫專家鑒定。鑒定必須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征集購買藏品的審批工作實行專家鑒定一票否決制度。
第十條 對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學的原始征集記錄。從文物商店或拍賣行等企業(yè)、事業(yè)和團體單位購買或有償調撥、移交、劃撥的藏品,對方需開具完稅發(fā)票。從民間私人手中收購藏品,出售人須按真實情況填寫“中國絲綢博物館藏品征集憑證”(詳見附件)上的出售人姓名、地址、證件號碼、聯(lián)系方式,并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護照)資料的復印件。同時出售人應出具擬征集藏品的合法來源承諾。如遇到征集人員未隨身攜帶征集憑證的特殊情況,出售者應按真實情況手工開具收款收據(jù),并提供個人身份證或護照等資料。記錄要用不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在將藏品移交到指定的庫房時,征集人員必須將有關的原始資料等移交給庫房存檔。
第十一條 藏品征集經費的付款方式,必須按照財政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款項支付。報銷單據(jù)上要有征集人、征集人所在部門主任、分管領導、法人代表及庫房接收人的簽名。如征集人為法人代表本人時,由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銷單據(jù)上要有征集人、陳列保管部主任、館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簽字。征集人與經辦人需一致,并與實際征集實施人真實一致。所征集藏品須入庫后才能辦理付款及報銷手續(xù)。
第十二條 藏品征集人員不準假公濟私,不準借博物館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違者嚴肅處理。征集人員在面臨由本人親屬提出的藏品征集項目時,應自覺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藏品征集工作必須接受財政、文化、審計和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藏品征集工作必須接受領導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7年7月5日起執(zhí)行,過去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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